4.1 一般规定


4.1.1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对规划方案和近期开发工程选择进行地质论证,并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4.1.2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了解规划河流、河段或工程的区域地质和地震概况。
    2 了解规划河流、河段或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为各类型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规划选点、选线和合理布局进行地质论证。重点了解近期开发工程的地质条件。
    3 了解梯级坝址及水库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论证梯级兴建的可能性。
    4 了解引调水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灌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等的工程地质条件。
    5 对规划河流(段)和各类规划工程天然建筑材料进行普查。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2 本条修改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
    1 增加了“了解规划河流、河段或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为各类型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规划选点、选线和合理布局进行地质论证”。这应该是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的主要任务。
    2 原规范的内容侧重于河流梯级规划,具体内容主要是坝址和水库,本次修改增加了引调水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灌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等勘察内容。
    3 明确将“重点了解近期开发工程的地质条件”作为规划阶段的勘察内容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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